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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

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

案例:乙租住甲的房屋,租期3年。1年后,甲以房屋作抵押,向丙借款人民币80万元,借期1年;双方约定如不能还款,甲将房屋作价转让给丙。

后来,甲无力还款,将房屋作价80万元转至丙名下。丙欲入住房屋,要求乙另找住处。乙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,拒绝搬离。

分析:随着社会经济交往愈加频繁,有时会出现一鞍山癫痫专科间房屋刚刚出租出去,随后又出售的现象。为了减少承租人的风险,避免经济秩序混乱,法律对房屋转让、租赁作了必要限制。其中就规定,如果房屋出租在先,在房屋上设立的抵押关系成立在后,则抵押权实现时,房鞍山癫痫专科屋承租人有权继续按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,新的房屋所有人不得无故解除租赁关系。当然,新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取得相应租金。据此,丙在取得房屋后,不得要求乙搬离,乙有权居住至租赁合同到期日。

沈阳治疗癫痫病医院法律法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,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,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。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,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,抵押权实现后,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九十条规定,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,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。抵押权设立后儿童癫痫病的症状抵押财产出租的,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。